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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发布《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春季开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3 点击量:96

一、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1.学前教育阶段
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照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的通知》(洪行审字〔202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2.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3.高中教育阶段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照《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3〕442号)文件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4.中小学(含民办)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昌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洪教计字〔2018〕30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商业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1.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学校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食堂要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不超过6元饭菜加热及大米加工服务费,主要用于水电费、燃料费的支出。

(2)课后服务费: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22〕42号)、《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及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基办函〔2024〕7号)文件执行。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五个严禁”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范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严禁强制学生参加;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仅限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不得以课后服务的名义在双休日和节假日违规补课和收取费用。

(3)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

(4)研学旅行费: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研学旅行活动管理要按照《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的通知》(洪教宣字〔2023〕6号)文件执行。

2.中小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教科书费:教科书的选用和征订严格按照《南昌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和征订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23〕2号)及《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中小学地方教材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高中阶段教科书费含与教科书配套数字音像材料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

(2)教辅材料费:辅材料的选用和征订严格按照《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2023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洪教义教字〔2023〕4号)文件执行。由学生自愿选用《江西省中小学教辅评议推荐目录》中的教辅,并申请学校代购的,教辅材料费由学校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学校应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3)学生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4)校服费:校服的管理按照《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评规字〔2023〕1号)及《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教评测字〔202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各县区(学校)不得违规增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5)配餐费或托餐费: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的,除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三、规范教育收费缴费管理

要严格执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22〕36号)文件。


四、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收费自律,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等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合理控制成本。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民办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1)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民办教育学校)
非营利民办中小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字〔2023〕138号)文件执行。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执行。

(2)其他类非营利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可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需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以及首次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民办学校,应履行调费程序后执行。

2.营利性民办学校
(1)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
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字〔2023〕138号)文件执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收取。

(2)其他类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在校内醒目位置放置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牌采用原按规定制作的公示牌作相应变更后使用)。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城区公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详见附件1;城区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详见附件2;县(区)学校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


六、继续做好各类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要继续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七、明确工作责任,严明纪律

各县区、学校要认真落实《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学校秋季开学收费管理全面整治学校违规收费工作的通知>》(赣教财字〔2022〕11号)规定。各县区教育、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能,履行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责任。学校是收费的责任主体,校长是学校收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收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对乱收费行为实行“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江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中小学“三违”治理常态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修订)的通知>》(赣教办字〔2021〕17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印发<江西省教育“三违”问题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赣教办字〔2021〕18号)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公开通报曝光。对开学后仍然违规收费的学校的主要负责同志,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对违规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展“一案双查”,既严肃追究相关学校和人员责任,又追究教育主管监管部门责任,以严的决心、铁的纪律、硬的手腕、实的举措,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到位。

(来源:南昌市教育局、江西发布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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